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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陆清账公司在清账逼迫下签订借条是否合法

清账公司清账逼迫下签订借条是否合法一、逼迫情况下签订借条是否合法1、在受到威胁、胁迫、恐吓的情况下所写的借条无效2、其内容不属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,不受法律的保护。但被逼迫人在解除逼迫、威胁后,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,陈述被逼迫写下借条的事实,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,也为日后法院对被逼迫所写借条的合法性、真实性留下可贵的证据。3、《合同法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: 一方以欺诈、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,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,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。二、借条的诉讼时效怎么确定?借条纠纷中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诉讼时效的问题,按照诉讼法的规定,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。那么借条的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呢?有两种情况,一种是借条上写了还款日期的,一种是借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。写明还款日期的,诉讼时效是从还款日期到期后的第二天起算,如果债权人在三年之内没有催告债务人,就丧失胜诉权。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,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,确定没有写明还款期起的借条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,实际上存在如下几种类型:()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,实际上却未履行的,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;()如果借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日期但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,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,就等于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,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,那么,债务人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,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;()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,债务人当即明确拒绝履行的,例如债权人没有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,债务人拒绝即属于行使抗辩权,那么,债务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,诉讼时效也不起算;()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,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,并且否定债权的存在,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,而不论债权人是否规定有宽限期限及该期限是否届满;()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,债务人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,双方约定有履行债务的宽限期,在该期限届满时,无论债务人是否明确拒绝履行债务,只要在客观上债务人不履行,诉讼时效应自该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。一方因为受到了他人的威胁、暴力,逼于无奈之下而写下的借条,由于违反了《民法总则》《合同法》等相关法律中平等自愿的规定,所以这样的借条一般是无效的。而实践中就需要有证据证明,写的借条确实是在被逼迫的情况下作出的,格外也可以要求对方提供之前借钱的凭证。

安陆市隶属于湖北省,由孝感市代管,位于鄂中腹地,是楚文化发祥地,是历史上郧子国、安陆郡(安州)、德安府所在地。历史上安陆古城所在地。截止2016年,安陆土地面积1355平方公里,人口72万,辖9镇4乡2个办事处1个经济技术开发区。2011年5月25日,安陆市被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授予“中国粮油机械之都”称号。2017年10月,被住建部命名为国家园林城市。关于安陆的命名,历来众说纷纭:一是1935年《湖北县政概况》中说,安陆地势较高,县以南古为云梦泽,大概取义于“安于陆地”的意思;二是1980年《江汉考古》载有《安陆考源》一文,认为“安陆”一名起源于公元前278年,秦将白起占领楚郢都后,“安陆”为秦、楚接壤处,秦人为巩固南方,必须加强前哨阵地防守,才能确保安全,于是将此取名“安陆”;三是今人何光岳在《楚国灭国与移民》一文中说,公元前525年,晋国灭了陆浑这个地方,陆浑的移民逃奔楚国,被安置在郧国故地,于是这里便叫“安陆”,意为“安置陆人”的地方。比较三种说法,似第三种说法较为可靠。《左传·昭公十七年》中说:“庚午,遂灭陆浑,数之以其贰于楚也。陆浑子奔楚,其众奔甘鹿”。这说明前人确有陆浑的遗民奔楚的记载。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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